夏陽 曾利平
  近日,重慶市渝中區檢察院對患病在押人員看守所外脫管再犯罪案件作了調查,發現在押人員出所就醫程序不規範,看守所對患病在押人員的收押和出所就醫的監管缺失是導致患病在押人員出所就醫期間脫管後再犯罪的主要原因。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監管主體不到位。按照看守所條例規定,在押人員需要出所就醫的,看守所應按規定報批並承擔監管責任。實際操作中,看守所往往與辦案部門口頭協商,由辦案部門辦理患病在押人員出所就醫審批手續,負責就醫期間的監管責任。
  未制定嚴格的監管措施,導致患病在押人員所外脫管。《重慶市渝中區關於切實加強被監管人員出所就醫工作的通知》要求,被監管人員出所就醫期間應嚴密看押,由民警實行24小時輪換值班制度,嚴密管控。但因警力受限,看守所和辦案部門往往沒有制定嚴格的監管方案,亦沒有專門派出警力進行看管,容易使被監管對象失去控制,形成脫管,導致被監管對象有機會實施新的犯罪。
  監管與監督信息不暢,導致檢察監督出現盲點。看守所和辦案單位在辦理患病人員收押和出所就醫等活動中,不主動向檢察機關派駐檢察室報告或通報執行相關情況。當出現在押人員因病死亡的情況,看守所才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協調解決善後問題。
  筆者認為,解決患病在押人員所外脫管再犯罪問題,應從以下機制入手。
  嚴格出所就醫審批程序,強化監管措施。在審批在押人員出所就醫時,公安機關在相關審批手續上應督促看守所履行監管責任。看守所在落實出所就醫的監管措施時,應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看押,且要有詳細的監管記錄,確保監管工作的絕對安全,確保出所就醫的在押人員及被拒收的犯罪嫌疑人不再危害社會。
  完善配套法規,暢通交付渠道。要完善收監、出所就醫、社區矯正、醫療鑒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暢通執行交付渠道,減少拒收的限制條件,既要保證看守所“收得進,出得去”,降低監管壓力,更要確保刑罰執行順利,維護刑罰權威。
  建立信息聯動機制,強化檢察監督。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要加強日常工作信息的交換,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溝通所內情況,解決出現的問題。拓寬對看守所監管活動、刑罰執行等違法行為的監督途徑,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探索建立問責機制。檢察機關應督促監管單位如實提供監管活動相關信息。(作者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有效防範出所就醫脫管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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