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記者 趙檬)5月5日,大河網記者從國家食藥監總局官網獲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近日組織制定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共八章六十一條,將原來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化妝品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了整合,對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送達、執行與結案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為適應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實際需要,《規定》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納入適用範圍,並對委托執法、授權執法等作了進一步規範。針對執法實踐難題,對地方協查、立案前調查或檢查取得證據的效力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將辦案有關環節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接,增加行刑銜接、境外證據要求以及當事人不配合行政執法的應對措施等內容。同時,結合辦案實際,《規定》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查封扣押財物處理、查封扣押補辦批准手續程序、證據範圍、責令改正的適用以及聽證程序等內容進行了完善。
  《規定》中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食藥監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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